近日,因微信被封號,一男子跳樓身亡的消息持續發酵。
騰訊:死者與我們沒交流過
8月25日,廣東深圳一市民唐仁(化名)反映自己弟弟因微信被封號影響做生意,多次申訴無果後,一氣之下,以命維權,從騰訊客服中心嘉達研發樓11樓墜樓身亡。
圖源:新浪微博
唐先生表示,其弟弟出生於1998年,21歲,生前在深圳開店,做糧油食品的小生意,因為大部分長期客戶都需要通過微信轉賬,微信不能使用給他帶來麻煩。
唐先生說,騰訊方面此前向他表示,弟弟的微信被封是因為聊天涉及色情內容。因為當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弟弟身亡與微信賬號被封明確有關,在經過4次調解後,8月21日,唐先生家人簽下承諾書,獲得15萬元人道主義賠償,家屬不再追究。
然而,在簽署承諾書後,唐先生才從警方取回的弟弟手機中發現,弟弟生前錄下一段視頻,詳細講述了自殺的前因後果。
“視頻裏我弟明確說了,因為騰訊封號,人工客服不作為,搞得他特別氣憤,因此才想不開的。”唐先生說,其看了弟弟生前留下的視頻,認為弟弟是因為微信被封號影響做生意,多次申訴無果才從涉事大廈墜樓身亡,騰訊應該對此負一定的責任。
圖源:新浪微博
唐先生表示,弟弟想問清楚封號原因,但微信一直是機器人自動回複,申訴了幾十次,一直都沒人工服務,去到騰訊公司也未能解決,最終“想不開就跳了”。
關於這段墜樓男子自殺前錄制的視頻,唐先生拒絕透露視頻內容。他表示,其已向警方上交所有視頻、圖片等證據,目前正等待警方的答複。
8月27日,騰訊公司就此事做出回應。
騰訊介紹,2020年8月15日(星期六)17:53分,作為公共辦公園區的嘉達研發大樓A座發生一起墜樓事件,大廈保安發現後立即報警,墜樓者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在回應中,騰訊還原了事情發生的前後經過。騰訊方面表示,經過查證,墜樓者的社交賬號於8月12日由於被人舉報,平台根據用戶舉報證據和網絡平台管理規範,查實其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予以72小時短期封號處理,於8月15日到期後用戶即可自助解封,該信息在登錄頁面已對用戶有明確提示告知。
而騰訊也已將相關證據提交給公安機關,墜樓原因以警方調查結論為準。騰訊表示,公司會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墜樓者係屬於自殺。
騰訊方面還表示當天非工作日,租用該大廈一樓的騰訊用戶接待中心當天未對外服務,騰訊公司員工未與墜樓者有過交流接觸。
不是第一次了
對於騰訊的回應,網友們顯然不買賬。
有網友表示,廢話,有接觸就不會自殺了,就是找不到客服才自殺的,整得沒接觸很光榮一樣;騰訊別想用與死者沒接觸過擺脫責任,但凡拿一個真人出來與之交流,人家就不會跳樓了;沒有交流,只有電流,才釀成了這一悲劇。
還有網友對騰訊隨意封號的權力產生質疑,有人認為,微信賬號屬於個人財產,騰訊不能說封就封。
網友表示,騰訊不止執法部門,沒有權力封號;借口色情騷擾,那中國98%以上男性用戶賬號封掉都不冤。所以趕緊讓其他公司查查男性賬戶有沒有色情,趕緊封掉。
騰訊無緣無故封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今年6月,福建的一位王女士,放在微信裏將近30萬的現金,就莫名遭到了騰訊的凍結,不僅無法轉賬,提現也不行。
據福建電視台報道,王女士隨後報了警。不過民警表示需要王女士自己聯係騰訊官方。這好不容易聯係上了騰訊的客戶,王女士就按客服發的短信進行信息反饋,結果折騰了十多次,但反饋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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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王女士平時經營着一家廣告公司,大多時候都是利用微信進行收款的。可在5月29日的時候,騰訊公司表示,因王女士的賬戶涉嫌違規交易,限制了部分收款功能,到最後直接將其賬戶中近30萬資金凍結了。
王女士多次和騰訊客服聯係後,客服表示可提供一個解決方案,即臨時取消交易限制,讓王女士先將被凍結的資金提現,但事後將終身凍結賬戶的微信支付和收款,僅保留社交功能。
對於王女士提出:為什麼申訴不成功、騰訊又憑什麼凍結個人賬戶和資金的疑問。騰訊客服表示,用戶僅擁有賬戶的使用權,我司擁有所有權。王女士對此表示無法接受。
“賬號所有權歸騰訊所有”,此言一出立刻引發了軒然大波:不少網友提到:“微信號是騰訊的,微信裏的錢難道也是騰訊的?”
6月21日,針對網絡上對騰訊的質疑,騰訊官方微博做出了回應:“請記好!你的錢就是你的錢!用戶資金一定是歸屬用戶,微信支付有完善的資金風險保障機制,微信支付一定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根據微信官方出具的原因,有以下幾類會被封號處理:第一,幹擾微信正常運營、侵犯其他用戶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第二,違反微信軟件使用規範。
針對王女士被凍結30萬資金一事,微信客服說的是,用戶只有微信賬號的使用權,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這點跟QQ號一樣。微信被封分為可解類型封號和不可解類型封號,可解類型封號可以申請解封,或者選擇暫不解封,提取帳號內的財產。若是不可解類型封號,帳號內有資金,可選擇提取帳號內的財產,進行提取資金。
相關規則十分詳細,但為什麼用戶申述多次依舊無法取出呢?此外,對於媒體質疑騰訊方面“如何認定用戶的資金用在異常交易”的問題,騰訊方並未給回複。
更加令人唏噓的是,在采訪結束後第二天,王女士的微信賬戶就解封了。之前的多次申訴都沒有結果,材料不全的問題怎麼沒有了?
男子墜樓自殺,誰之過?
和兩個月前的王女士類似,從新聞報道來看,墜樓男子自殺同樣也與資金問題相關,封號導致了店面收款不便。
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自殺,就生活常理看,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但事實就是地說,微信已經深入到每一個人的身邊,我們不能將微信簡單視作一家普通商業公司的商品服務。
目前,微信已經不是一個聊天工具了,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除了付款,還有社交身份,微信已經承載了很多社會身份憑證的功能,損失之後,比丟失身份證還要麻煩。身份證尚可補辦,微信被封那就幾乎申訴無門。
眾所周知。中國在1998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其目的正是遏制不規範的行政處罰,尤其是解釋了行政處罰的“程序”問題,對行政機關的隨意處罰公民、法人的程序問題進行規範。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要進行處罰前的告知程序、要履行必要的聽證程序,還必須做出預處罰,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最終才能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如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的任何一個程序缺失,或任何一個程序“失當”,公民不僅有權提出異議甚至複議或訴訟,也就直接標誌着行政處罰的“無效”,這是世界通行的“程序為王“的處罰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行政處罰的程序違法,這一行政處罰自始就是無效的。
社交賬號、網絡財產、網遊裝備、虛擬貨幣……隨着人們日常生活逐漸向虛擬空間拓展,互聯網已經逐漸滲透到我們生活,互聯網巨頭也已深度嵌入社會服務的方方面面。
現在,人們越來越多的社交建設在以騰訊為代表的互聯網上,而底層騰訊內部設置的司法(判罰封號)規則和機制已經承擔不住上層的需求。他們在處理賬戶和虛擬財產上,也有必要參照和參考《行政處罰法》的邏輯。
從目前新聞報道披露信息分析,當事小夥子是沒有得到正當途徑的回應的。騰訊方面稱“未上班”,當然不可能正式回應利益人的訴求。更何況,據說這位小夥子的“臨死前”的訴求,仍然是被“機器人”回複的。
對於封號問題,一位要求匿名的資深律師表示,封號屬於法外之地,但具體來說如果用戶行為確實存在不當,且平台有相關的管理細則,可以按規定執行。
對於該起事件,一位曾經代理多起生命權糾紛訴訟的北京律師認為,這件事情發生後,網友們從情感上對這件事情深感難以接受,但道德譴責易、法律追責難。
他介紹說,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騰訊很難因此事被追究法律責任。首先,騰訊封號的行為與這個人自殺死亡的事實之間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同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騰訊公司也沒有侵犯生命權的法律上的主觀過錯。關於自殺地在騰訊公司內部的問題,騰訊客服中心安保上的漏洞,導致當事人能夠進入到公司內部自殺,這種安保漏洞和自殺行為本身也同樣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因為死亡後果這種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自殺)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場所不應承擔責任。該律師預測,如果後期家屬以侵犯生命權提起訴訟,也大概率不會得到支持,但從道德層面,要譴責企業傲慢。
我們進入互聯網時代已經至少有20年了,互聯網已經成為基礎設施,網絡賬戶、虛擬財產早已不是新興事物。
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成為民法的保護對象。
但我國刑法尚未明確虛擬財產的屬性,實務中也因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關部門應及時回應實務關切,彌補虛擬財產刑法屬性的空白是當務之急。